|
|
|
|
|
|
人事公告
標題 |
銓敘部函以,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(含延長病假)期間相關規定一案,請查照。 |
發布日期 |
2015/12/17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976 |
詳細內容 |
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(含延長病假)休養期間,依勞動部令釋,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,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,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改請婚假或喪假,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,請畢所需之婚假、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,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,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(含延長病假)。
|
相關連結 |
目前無資料 |
相關檔案 |
點選檔名時,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
|
|
|
|
|
|
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