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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銓敘部函以,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(含延長病假)期間相關規定一案,請查照。
發布日期 2015/12/17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976
詳細內容

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(含延長病假)休養期間,依勞動部令釋,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,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,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改請婚假或喪假,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,請畢所需之婚假、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,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,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(含延長病假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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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函(pdf檔)
勞動部函(pdf檔)
銓敘部函(pdf檔)